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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4年第61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4年第61号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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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台帐”)业务,提高台帐管理质量和效率,经研究决定,自2

海关总署新增光大银行开展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试点

自2014年8月18日起在南京、青岛、广州、黄埔海关部分业务现场实施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台帐”)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海关总署决定自2014年8月18日起,在南京、青岛、广州、黄埔海关的部分业务现场新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开展台帐业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以下海关业务现场新增中国光大银行作为可选台帐经办银行:

  • 南京海关所属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 青岛海关所属大港海关、黄岛海关
  • 广州海关所属佛山海关驻南海办事处、现场业务处
  • 黄埔海关所属东莞海关

二、台帐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

企业首次办理台帐业务时,需向选定银行申请设立台帐保证金专用账户。在电子化手册设立环节,企业应在系统中选择开户银行,并在收到海关发送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简称《开设联系单》)回执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及相关材料前往所选银行完成账户设立。

同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企业在系统中选定的台帐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光大银行)及实转方式(保证金或税款保付保函)不得变更。

三、台帐开设、变更与核销

企业收到预录入回执后,可凭银行签发的电子《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变更通知单》《核销通知单》,直接向海关办理手册设立、合同变更和核销手续。

四、实转台帐保证金缴纳与补缴

需缴纳保证金的实转台帐开设或变更,企业应依据海关出具的《开设联系单》或《变更联系单》,向开户银行办理缴纳或补缴手续。

五、税款保付保函的开立与变更

选择以税款保付保函方式进行实转的企业,可在银行申请开立或变更后,自行或由银行将保函正本或修改函送交主管海关留存。

如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企业须持通知单第三、四联、展期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银行申请保函展期。

六、挂账待销、停账待销及账户关闭

1. 挂账、停账相关联系单和通知单均通过电子方式传输。在此期间,银行不予退还对应台帐项下的保证金。

2. 对于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中标注“停设台帐”的,银行在确认账户余额为零后,依据联系单办理账户关闭,并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账户关闭通知单》。

若账户仍有余额且无欠税情况,主管海关与银行按协商意见处理后再行关闭账户。

采用税款保付保函方式的,保函在台帐核销结案后自动失效。

七、异常与应急处理

1. 因企业原因需修改已发送的《变更联系单》,须凭银行出具的《企业未缴款证明》向海关申请更正并重新发送。

2. 联网管理中,若银行因技术问题未接收到联系单,海关可打印纸质联系单并加盖台帐专用章供企业使用;若海关未收到通知单,银行可打印纸质通知单并加盖对公业务章交企业办理。

八、单证传输与时限要求

1. 《开设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核销联系单》及各类银行通知单均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以电子报文形式由海关与银行互传。企业应在电子报文发出后3日内(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结相关业务。

《开设联系单》自出具之日起80天内有效,逾期自动失效,海关将对失效单据及对应手册予以删除。

2. 税款保付保函及其修改函(由银行传送)、索赔函、《遗失补办申请书》、《异常情况处理联系单》以及“停账待销”“关闭台账”情形下的《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海关专用缴款书》等纸质单证,由主管海关与银行直接交换。

3. 其他纸质单证由企业及时送达主管海关和银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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