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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5年第26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5年第26号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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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2015年第26号公告  根据2015年3月24日我国与南苏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苏丹共和

海关总署公告:对原产于南苏丹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根据中国与南苏丹2015年3月24日签署的《关于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谅解备忘录》,自2011年11月22日起,双方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因此,自该日起,对原产于南苏丹的进口货物,将适用关税最惠国税率。对于已提供税收担保的进口货物,海关应及时通知企业按最惠国税率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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