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对原产于南苏丹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根据中国与南苏丹2015年3月24日签署的《关于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谅解备忘录》,自2011年11月22日起,双方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因此,自该日起,对原产于南苏丹的进口货物,将适用关税最惠国税率。对于已提供税收担保的进口货物,海关应及时通知企业按最惠国税率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3日
12360服务订阅号根据中国与南苏丹2015年3月24日签署的《关于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谅解备忘录》,自2011年11月22日起,双方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因此,自该日起,对原产于南苏丹的进口货物,将适用关税最惠国税率。对于已提供税收担保的进口货物,海关应及时通知企业按最惠国税率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