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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行政审批】《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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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新规:修订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

2021年第46号公告明确优化审批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22日发布《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该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7号)同时废止。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取消许可证有效期,相应调整原有公告内容。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统一文书格式,并结合关检业务融合实际,推进监管作业场所整合与标准化建设,提升管理效能。

二、主要修订内容

1. 注册登记有效期调整
取消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制,实行长期有效,并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取代原延续注册登记规定。

2. 明确变更情形
场所名称或经营企业名称变更需办理变更手续;新增功能作业区调整和换址新建纳入变更范围,且换址新建须重新进行实地验核。

3. 规范注销流程
明确企业申请注销时主管海关应制发的文书格式,同步更新海关注销所使用的文书模板。

4. 完善处罚与监管机制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明确海关对场所持续符合性实施监管,针对不符合情况可采取限期改正、暂停业务等措施,强化事后监管。

三、重点注意事项

1. 监管设施要求细化
申请设立时需提交包含监管设施及其安装位置的区域功能布局图;申请注销时,须确保海关配备的监管设备已按要求妥善处置。

2. 功能区变更纳入管理
功能作业区调整纳入变更申请范围,相关申请文书增加功能区填写项,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

3. 场所面积合规申报
涉及依法需批准的经营项目,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注册面积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面积。

供稿单位:天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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