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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5年第40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5年第40号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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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2015年第40号公告  为配合我国原油期货上市工作,明确海关对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监管要求,现就

海关总署发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监管公告

明确保税交割业务监管要求 支持原油期货市场发展

海关总署2015年第40号公告

为配合我国原油期货上市,规范海关对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与备案要求
原油期货保税交割应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开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须将可交割油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

二、系统联网与数据管理
指定交割仓库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与主管海关联网,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实时提供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电子信息。

三、存储管理规定
不同交割油种的期货保税交割原油不得混放;同一储罐可存放同一油种、不同货主的保税交割原油。

四、进出口报关手续
保税交割完成后需进出口的,指定交割仓库及仓单持有人应凭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单据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五、完税价格确定原则
1. 采用保税标准仓单到期交割: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结算价加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
2. 采用期转现交割: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加升贴水为基础确定。
3. 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或未经期货交割转让:按现行保税货物内销规定确定。
4. 进口溢短:以出库完成日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加升贴水为基础确定。

六、仓单质押管理
保税标准仓单可质押,须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的担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且担保期限不少于质押期限。
办理质押备案时需提交:质押业务备案表、企业设立证明文件、担保材料及其他海关要求的单证。

七、解除质押要求
解除质押需提交解除备案表及解除协议复印件。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仓单不得分批解除。

八、仓单转让与使用
原油期货保税标准仓单可依法转让,并可用于作为期货交易保证金。

九、国内原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
用于期货保税交割的国内原油存入指定出口监管仓库的,海关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十、存储期限与损耗认定
期货保税交割原油不设存储期限。
存储期间自然损耗认定标准暂定不超过0.12%/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1)
2.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2)
3.保税标准仓单清单
4.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
5.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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