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
符合条件企业可享按月汇总缴税便利,提升通关效率

海关总署2015年第33号公告
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模式。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款实行汇总计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企业条件
企业须为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已开通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二)企业信用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三)上一自然年度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
(四)申报规范,能及时提供海关审核所需资料,遵守税收征管法规,纳税记录良好;
(五)无其他不适合适用汇总征税的情形。
二、担保银行资质要求
提供总担保的银行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资产规模较大;
(二)无滞压或延迟缴纳海关税款行为;
(三)承诺对企业在担保期内应缴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足额、及时支付责任;
(四)与海关建立保函真伪核验机制。
保函格式见附件1。
三、申请与评估流程
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汇总征税企业专项评估表》(附件2),列明拟适用汇总征税的直属海关。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信评估、确认担保范围并备案信息;特殊情况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四、担保形式
通过评估的企业须提交总担保,形式包括保证金或保函。保函受益人涵盖企业注册地及其他拟实施汇总征税的直属海关。
五、报关操作
企业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并录入总担保备案编号。每份报关单仅可填写一个编号,打印时将标注“汇总征税”字样。
六、放行管理
海关确认担保额度扣减成功且无布控查验等特殊要求的,可实施卡口放行;存在查验等情形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纸质单证提交
采用有纸报关模式的,企业须在实货放行后10日内递交纸质报关单证;若当月底不足10日,应于当月底前提交。逾期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税款缴纳时限
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支付,不得再使用电子支付担保方式。税款原则上不得跨年缴纳。
九、欠税处理机制
未按时缴纳税款的,海关将打印税款缴款书并通知企业履行义务;逾期未缴的,海关可办理保证金转税或通知担保银行履约。
十、其他费用处理
担保额度仅对应应纳税款,如涉及滞报金等其他费用,企业须在货物放行前结清。
十一、风险管控
若企业存在欠税风险,征税地直属海关可冻结其总担保备案,暂停汇总征税资格。
十二、信息变更
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变更企业信息或担保备案内容。
十三、取消资格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海关将取消企业汇总征税资格:
(一)违反第一条所列海关管理规定的;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未按时缴税达两次以上的;
(三)存在少缴、漏缴税款等税收征管风险的。
十四、信用评估机制
属地与征税地海关每年年底对企业开展纳税信用评估,发现符合第十三条情形的,由征税地海关提请属地部门取消其资格。
十五、银行限制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的银行,海关不予接受其出具的保函:
(一)不具备偿付能力;
(二)滞压海关税款;
(三)拒不履行担保赔付责任;
(四)不配合海关征管工作。
本公告自2015年7月2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总担保保函格式
2.汇总征税企业专项评估表
3.取消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
海关总署
2015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