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15年8月1日起,相关进口商品将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增值税保证金

海关总署2015年第36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税则号列:291614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征收
自2015年8月1日起,海关在对上述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础上,将根据不同供货厂商,按照附件2所列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保证金总额计算公式为:
(海关完税价格 × 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产品详细描述及标准参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时,须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若原产地为新加坡、泰国或日本,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货物,海关按附件2所列最高比率征收保证金;若能确定原产地但无法确认具体生产商且无有效单证佐证的,按相应国家内的最高比率执行。
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
涉及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的相关问题,依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相关规定执行。四、保证金后续处理
反倾销保证金及增值税保证金的最终处理方式,将依据商务部终裁结果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9号
2.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海关总署
2015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