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审核评估标准详解
海关总署明确A类、B类场地建设与检疫要求,强化国门生物安全防控
为进一步提升管理规范性与科学性,防范植物疫情输入风险,保障国门生物安全,海关总署依据2021年第4号公告《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对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的审核评估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分为A类和B类两类: - A类场地:可开展来自俄罗斯、美国阿拉斯加州、加拿大BC省的未经检疫处理的原木检疫业务,同时允许开展已在境外完成去皮或检疫处理的原木业务。 - B类场地:仅限开展已在境外实施去皮或检疫处理的原木检疫业务。 现从四个方面解读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的审核评估要求: 01 # 场地基本建设情况
1. 场地应独立封闭设置;
2. 设置卡口及围网(墙);
3. 配备仓库或堆存场地,标识清晰;
4. 设立查验区,配备相应设备与人员;
5. 根据监管需要配置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航空类场所需配备非侵入式检查设备和自动传输分拣系统;
6. 设有暂不予放行货物专用仓储区域;
7. 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环境,落实鼠类防控措施;
8. 按需设立检疫处理区;
9. 设置食品、动植物产品专用监管区域;
10. 提供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
11. 配备具备网络通信、取暖降温、休息卫生条件的海关办公与备勤场所;
12.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13. 建设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覆盖满足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地巡查所需的无线网络。
02 # 监控摄像头设置
监控范围须覆盖以下重点区域:
- 航空类指定检疫廊桥/机位;
- 堆场、仓库/筒仓、装卸场地、暂不予放行货物存放区;
- 卡口、围网(墙);
- 施解封区(航空类除外)、检疫处理区、超期货物存放区;
- 登临检疫及检查区(航空类除外)、核生化处置区、先期机检与人工查验作业区;
- 消毒区(航空类)、喷洒消毒区(铁路类);
- 技术用房;
- 视频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03 # 功能区划分及设施设备
1. 场地位于进境口岸范围内;
2. 实行封闭管理,与生活区保持至少1000米安全距离;
3. 周边1000米内无成片树林,尤其避免存在林木有害生物寄主植物;
4. 区域布局合理,堆存、查验、检疫处理、下脚料存放等功能区划分清晰,设有醒目标识及管理制度标牌;
5. 设有原木专用进出通道;
6. 堆存及查验场地平整、硬化、无积水;
7. 堆存与查验面积应与进口量相匹配;
8. 检疫处理场地面积满足实际需求;
9. 开展熏蒸处理的,须配备硬化、无缝隙的熏蒸场地及电源设施;
10. 熏蒸场地应配备帐幕、防风网、升温、循环、浓度检测等设备;
11. 配备树皮、残渣等下脚料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与进口量匹配。采用熏蒸方式的需具备升温、循环、回收装置;热处理方式需配备升温、循环、检测设备;
12. 与具备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建立委托关系;
13. 处理单位应配备与处理量相适应的熏蒸、热处理或其他检疫设施;
14. 配备供海关使用的办公与实验用房,支持日常办公与初筛鉴定;
15. 配备木材抓手、装卸车等装卸设备,集装箱、汽车、火车运输的须具备开箱、掏箱、落地查验机械;
16. 安装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码头装卸、堆存查验、下脚料处理、检疫处理等关键区域;
17. 建立台账,记录原木装卸、堆存、处理、发运及下脚料收集情况;
18. 配备林木有害生物监测设备,并定期开展场地监测。
04 # 检疫处理设施情况(仅A类场地适用)
1. 年加工或处理能力不低于100万立方米;
2. 熏蒸设施为固定设计,单个密闭空间不超过1500m³,至少设2个药剂浓度检测点;
3. 熏蒸库配备加温设备,确保处理期间原木表皮下5cm内温度不低于5℃;
4. 具备投药、汽化、循环、检测、回收、排放功能,且实现自动化控制;
5. 密闭条件下,投药后30分钟内气体分布均匀,各检测点浓度差≤5g/m³;2小时浓度不低于初始值的75%,24小时不低于50%;
6. 熏蒸药剂重复利用率不低于50%,尾气须回收处理,排放安全;通风散毒至0.02g/m³以下不超过2小时;
7. 采用辐照处理的,最低吸收剂量达到150Gy;
8. 采用“加工+热处理”方式的,须配备相应设备,确保木材中心温度达到71.1℃并持续75分钟以上。
以上为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的核心审核评估要求,适用于相关企业规划与建设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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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