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关键监管证件及申报指南
三类特殊食品注册要求与国外官方证书说明
自2021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在原有监管证件由86种精简至44种的基础上,进一步合并2种、取消1种,目前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已减至41种。涉及食品进口的主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明文件》,以及原产地证书、日本官方出具的放射性检测证明等国外官方机构签发的必要文件。
上述三类国内注册类证件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审批。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营养需求而专门配制的食品,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依据GB29922-201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为拟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生产企业,或向中国出口该类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
主要申请材料:注册申请书、产品研发报告、产品配方设计依据、生产工艺、产品标准、标签说明书样稿、检验报告、研发生产能力证明;特定全营养配方还需提交临床试验报告。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如需)→批准发证。
结果名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5年。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保健食品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用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的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且对人体无害(依据GB 16740-201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
申请条件:进口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为境外生产厂商。
申请材料:包括《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或《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资料目录。
办理流程:注册实行审评审批制,备案则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材料完成。
结果名称:《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5年)或《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凭证》。
提示: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成分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得超范围使用。
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明文件
婴幼儿配方乳粉是以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维生素、矿物质及其他辅料制成,适用于婴儿、较大婴儿和幼儿三类阶段的产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为拟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向中国出口的境内外生产企业。
主要申请材料:注册申请书、主体资质文件、原辅料标准、产品配方、研发论证报告、工艺说明、检验报告、生产能力证明、标签说明书样稿等。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必要时)→批准发证。
结果名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5年。
进口食品所需国外官方证书
1. 原产地证书
指出口国根据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书面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2. 日本输华食品特别要求
来自日本的食品、农产品及饲料(除禁止进口的10个都县外),申报时须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和原产地证明。
禁止进口地区包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
放射性检测合格证明样本:
通关申报方式
除国外官方证书外,其余注册类证件信息已实现海关总署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之间的联网核查。企业取得相关证件后,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上传资料进行申报。系统将自动比对证件信息,若申报内容不符,将提示比对失败。
供稿单位:重庆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