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优化营商环境
进口乳品、滞报金减免、定居证明等6类事项可“承诺即办”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热点问题—
近期,海关总署发布第50号、第51号、第56号公告,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滞报金减免、定居证明等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和“证照分离”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内容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依据承诺办理相关事项。该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适用范围
1. 进口乳品检测报告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办理乳品进口报关时,对首次进口需提供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报告,以及非首次进口需提交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及相关项目检测报告,可选择书面承诺符合要求,海关不再索要原件,直接办理报关手续。
2. 滞报金减免
适用于因贸易政策变更、政府延迟审批、司法执法原因等导致货物滞报的情形。收货人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后,海关免于收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办理滞报金减免。但“减免申请书”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仍需提交。
3. 定居证明
定居旅客办理进境安家物品(含车辆)手续时,可自愿选择提交书面承诺代替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
4. 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
常驻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可承诺持有合法有效的注册登记证明,无需提交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复印件。
5. 常驻人员身份证件
常驻机构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时,可通过承诺方式代替提供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6. 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B类快件报关中,收发件人可选择书面承诺代替提供身份证件影印件。
是否可自主选择办理方式?
可以。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若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仍按原规定提交证明材料,走一般程序办理。
不实承诺将承担哪些后果?
- 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虚假承诺将被撤销决定,补交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并实施信用惩戒,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告知承诺。
- 滞报金减免:承诺不符实际的,不予减免滞报金,两年内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
- 其他事项(定居证明、注册登记、身份证件等):承诺不实的,海关可终止办理、撤销行政行为、责令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
注意事项:
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