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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 |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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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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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 |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指南

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便捷办理海关政务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动实现“窗口办、网上办、指尖办”的便民目标,本文梳理了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事项的服务指南,助力企业高效掌握办理流程。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及免税商店,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监管和查验。

二、申请条件

(一)经营企业资格

  1. 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拥有专门用于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
  3.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设立条件

  1. 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规划建设要求;
  2. 公用型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4000㎡,中西部及东北地区≥2000㎡;
  3. 自用型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2000㎡,中西部及东北地区≥1000㎡;
  4. 以储罐为主的物流中心,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
  5. 配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数据查阅终端,并按认证方式与海关联网;
  6. 设置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及其他必要业务设施。

三、申请材料

1. 首次申请

  •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书(纸质或电子版,加盖企业印章);
  • 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纸质或电子版,加盖企业印章)。

2. 延续申请

  • 延期申请书(企业自拟,纸质或电子版原件)。

3. 变更申请

  • 变更申请书(企业自拟,纸质或电子版原件);
  • 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仅限地址或仓储面积/容积变更时提供)。

4. 注销申请

  • 注销申请书(需说明库存货物处理情况,企业自拟,纸质或电子版原件)。

四、办理流程

(一)设立审批

  1. 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2. 获批筹建后,企业在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主管海关组织审核;
  3. 验收合格的,直属海关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4. 确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验收的,经批准可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验或验收不合格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延续管理

  • 证书有效期为3年;
  • 企业应在期满前30日提交延期申请,经审批后准予延续3年,并换发或签注证书。

(三)变更管理

涉及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变更的,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四)注销管理

企业终止业务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五、办结时限

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直属海关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六、办理方式

1. 网上办理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栏目在线申办。

2. 现场办理

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窗口一站式办理。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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