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货物审批指南
申请条件、流程及材料提交详解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海关总署〔1984〕署货字1089号,自198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海关总署〔1985〕署货字第1097号,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自200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五)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一)小型船舶须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可免于安装;
(二)船舶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藏匿货物的空间,船体结构经船检部门审定后不得擅自更改;
(三)船舶应由所属运输企业向海关备案。
申请材料
(一)《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
(二)承运企业及船舶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材料。
办理流程
(一)船舶负责人填写申请表,并向船籍港海关提交完整、合规的申请材料,海关予以受理;
(二)海关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签发《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文书
准予许可的,发放《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
受理机构
船籍港海关
决定机构
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咨询方式
可通过各直属海关官网查询或拨打海关服务热线“12360”。
办公信息
办公地址、时间及联系电话详见各直属海关官方网站或通过“12360”热线获取。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填制说明
1. 企业名称:填写船舶注册登记企业的全称;
2. 法人代表: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3. 地址:填写企业办公地址;
4. 开户银行账号:填写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5. 营业执照:填写营业执照编号;
6. 申请船舶数量:填写本次申请登记的船舶总数;
7. 联系人:填写负责海关事务的企业联系人;
8. 电话:填写有效业务联系电话;
9. 船名:填写船舶名称;
10. 船籍港:填写船舶注册港口名称;
11. 船舶种类:填写船舶类型;
12. 净吨位:填写船舶净吨位数值;
13. 载重吨位:填写船舶载重吨位数值;
14. 营运航线:填写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航线范围;
15. 证书号:填写船舶营运证编号;
16. 负责人:填写船舶所有人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