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指南
申请条件、流程及材料说明

事项名称: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1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申请条件
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准入境定居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华侨等人员。
申请材料
- 身份证件;
- 定居证明或相关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 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货运单证。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授权隶属海关提交申请材料;
- 海关进行初审和复审;
- 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予以批注。
办理时限
申请进境一般物品的,海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5个工作日内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经海关批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作为审批决定文书。
受理与决定机构
定居旅客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经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咨询方式
可登录各直属海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海关服务热线“12360”获取详细信息。
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