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海关业务办理新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面应用于海关注册登记

根据《国务院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第46号公告,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海关业务时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要求。

自2015年10月1日起
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相关业务时,应凭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理。海关不再核验旧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相关申报材料中涉及证照号码填写的,一律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5年10月1日前
已在登记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可继续使用原有的旧版证照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无需强制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