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对美欧日未漂白纸袋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15年12月11日起,相关进口商品将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12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据此发布相关公告,明确执行要求。
一、自2015年12月1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税则号列:48041100、48042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在按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础上,按附件所列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保证金总额计算公式为: (海关完税价格 × 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上述商品时,应准确填报对应的商品编号:4804110020、4804210000、4804310020、4804410020、4804510020。
三、申报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的单位须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若原产地为美国、欧盟或日本,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货物,海关将按最高比率征收保证金;若能确定国别但无法确认原厂商且无法通过其他合法单证核实的,按相应国家最高比率执行。
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涉及的相关反倾销保证金征收问题,依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规定执行。
五、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决后,海关将依据终裁结果办理保证金转税。超出应征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部分,进口单位可在反倾销税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附件: 1.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doc 2. 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doc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