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正式发布
国务院批准新关税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关于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最惠国暂定税率:在2015年基础上,新增对毛制上衣等商品实施暂定税率;降低太阳镜等商品的暂定税率;调整电控柴油喷射装置及其零件等商品的名称和范围;取消止回阀等商品的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提高喷气织机等商品的暂定税率。具体商品清单详见附表1。
(二)协定税率及特惠税率:依据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进一步降低原产于冰岛(27个税目)、瑞士(5923个税目)、哥斯达黎加(247个税目)、秘鲁(1802个税目)、新西兰(92个税目)的商品关税;新增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且符合优惠原产地标准的各2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相关协定税率详见附表2(一)。
对原产于东盟成员国、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包括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老挝)、巴基斯坦、新加坡、智利及台湾地区的商品继续适用协定税率,税率及商品范围保持不变。对来自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等国家的商品继续实施特惠税率,维持现行待遇。详见附表2(二)。
降低高纯生铁等商品的出口关税,取消磷酸等商品的出口关税。调整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范围详见附表3。
对部分进出口税则税目进行修订,调整后2016年税目总数为8294个,详见附表4。
附表:
-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 (一)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
(二)进口商品协定税率、特惠税率表
- 出口商品税率表
-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转自:南京海关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