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税款滞纳金减免操作新规
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无纸化申报流程及适用条件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进一步规范税款滞纳金减免工作,海关总署发布第32号公告,明确相关事项。
符合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的“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提交电子材料,并在线查询办理进度。
公告明确,“自查发现”情形仅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关于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海关程序办理的情况。
通过电子方式上传材料的,应按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附件规定的文件格式标准执行。如海关需核验纸质材料,纳税人应按规定提交。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电子口岸端税款滞纳金减免无纸化作业模块操作手册.doc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