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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3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3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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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2017年8月1日起实施,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经国务院同意,海关总署与商务部联合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一、对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63号公告中规定适用“空转”管理的情形,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时无需开设保证金台帐,也无需提供涉及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担保。此前已设立的“空转”台账手册按原制度执行完毕。

二、对63号公告中规定适用“实转”管理的情形,设置过渡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过渡期内,企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5号和2014年第61号公告要求办理“实转”手续;过渡期结束后相关办理程序将另行公告。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商务部
201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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