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及《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具备《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详见《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附件1)。
二、申请人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海关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电子文本的,无需重复提交。
三、主管海关将依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发布)对申请场所进行实地验核。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主管海关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简称《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五、《注册登记证书》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须提交《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 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变更;
- 场所类型变更;
- 《注册登记证书》其他内容变更。
经审查同意变更的,海关将换发证书。若变更经营主体,须先办理注销并重新申请设立。不属于变更情形的,海关将告知企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七、企业在申请时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功能布局图及监管设施示意图等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重新提交材料。
八、需延续注册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延续申请书》(附件4)。符合延续条件的,海关准予延续3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企业须按要求处置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续的,《注册登记证书》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九、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或公共利益需要,主管海关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作出的注册许可。
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 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已全部依法处置,相关手续办结;
- 涉及走私或违规案件的,相关案件已结案。
经海关审核同意注销的,企业应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将注销企业注册,制发《注销决定书》,并收回《注册登记证书》:
-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企业依法终止经营;
- 注册被依法撤回或撤销;
-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实施注册事项;
- 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册被注销后,企业或相关当事人须按海关要求妥善处置监管货物。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 1.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doc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doc
- 3.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doc
- 4.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申请书.doc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决定书.doc
海关总署
2017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