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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7号|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7号|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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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6月30日起,对进口原产

中国对原产于韩泰马三国共聚聚甲醛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17年6月30日起采取保证金形式,明确商品编号填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6月3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采取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依据商务部2017年第32号公告,进口企业在申报上述产品时,应将商品编号填报为39071010.10和39071090.10,以符合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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