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政策解读
新版目录实施在即,外商投资企业需关注重点变化及办理流程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第4号令,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海关总署同步发布2017年第30号公告,明确相关政策执行要求。此次修订是《目录》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七次调整,共修改条目61项,涉及删除、新增及部分修订内容,对外商投资企业影响深远。
主要修订内容
- 部分设备制造技术已趋于成熟,不再需要通过减免税政策鼓励引进;
- 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
- 根据科技发展趋势,新增VR、AR、3D打印等前沿技术相关项目。
新增项目涵盖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及增材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
适用范围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条目适用于以下两类项目的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鼓励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认定。
自有资金项目:依据署税〔1999〕791号文及署办税函〔2012〕107号文明确。
特别提醒:根据四部门联合公告2007年第35号,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25%的企业,不享受自有资金项目进口税收优惠。
办理流程
- 项目备案预录:企业提交《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备案回执、合同、章程、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材料。
- 海关备案审核确认:海关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
- 减免税审核确认预录: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进口合同、发票、设备清单及产品说明书等单证。
- 海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 报关进口:凭征免税证明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注意事项
时间节点:新《目录》自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对于此前已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若按2015年版目录认定产业条目,须于2018年8月1日前完成减免税备案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特别提示:“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以项目批准文件为准,非《鼓励项目确认书》出具时间。
填写说明:部分条目表述有细微调整,企业应仔细对照新旧版本。例如,原“金属包装制品(厚度0.3毫米以下)”现明确为“容器壁厚度小于0.3毫米”的完整品。如海关对条目适用性存疑,建议补充说明材料,必要时可提供国家行业协会出具的认定意见。
供稿:广州海关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