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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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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第35号  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相关政策已取消,为规范海关管理和贸易统计,决定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海关总署调整机检查验货物签字要求

2017年9月1日起,收发货人无需再签《查验记录单》

为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流程、简化监管查验环节,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收发货人在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的《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的要求。

对于机检查验未发现异常、无需转人工查验的货物,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不再强制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现场签字。

相关签字可采取现场签字或事后集中签字方式完成,事后集中签字应在机检查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海关总署表示,此举旨在提升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操作成本,推动贸易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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