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机检查验货物签字要求
2017年9月1日起,收发货人无需再签《查验记录单》
为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流程、简化监管查验环节,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收发货人在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的《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的要求。
对于机检查验未发现异常、无需转人工查验的货物,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不再强制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现场签字。
相关签字可采取现场签字或事后集中签字方式完成,事后集中签字应在机检查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海关总署表示,此举旨在提升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操作成本,推动贸易便利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