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优化汇总征税制度 全面提升通关效率
符合条件企业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担保额度循环使用,缴税后自动恢复
为进一步服务企业、压缩通关时间,海关总署决定优化汇总征税制度,并于2017年9月21日起正式施行。原2015年第33号公告同时废止,此前已备案的总担保保函继续有效。
一、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失信企业”除外)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申报时,每份报关单需使用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
二、有需求的企业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款总担保备案申请。总担保形式包括保函等海关认可方式,受益人须涵盖企业注册地及进出口地直属海关。担保范围包括担保期限内应缴税款和滞纳金,担保额度可根据实际缴税情况循环使用。
三、对于无布控查验等特殊要求的报关单,担保额度扣减成功后海关即予放行。
四、采用纸质报关的,企业须在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递交纸质单证;当月底不足10日的,应在月底前完成递交。
五、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税款入库后,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六、未按时缴纳税款的,海关将打印税款缴款书并通知企业履行义务;逾期未缴的,海关可办理保证金转税或通知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
七、涉及滞报金等其他费用的,须在货物放行前缴清。
八、若企业存在欠税风险,进出口地直属海关可暂停其汇总征税资格;风险解除并经注册地直属海关确认后予以恢复。
九、担保机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 具备良好资信和较大资产规模;
- 无滞压或延迟税款入库记录;
- 承诺对担保期内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足额、及时支付责任;
- 与海关建立保函真伪验核机制。
不具偿付能力、拒不履约或不配合海关工作的担保机构,其保函将被拒绝接受。
十、企业信用降为失信企业或保函到期后,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在确认企业已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可根据申请退还保函正本。
附件:总担保保函格式.doc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