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水产品篇 ● 上)
2022年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涵盖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5个成员国总人口达22.7亿,占全球近30%;GDP和出口总额分别达26万亿美元和5.2万亿美元,均约占全球总量的30%。
2021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水产品672.4亿元,占全国水产品出口总额的48.2%。按单一国家统计,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位列我国水产品前十大出口市场,出口额分别为235.6亿元、111.3亿元、99.7亿元、85亿元和65.6亿元。
2021年我国出口RCEP成员国水产品示意图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中“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的要求,现整理RCEP主要成员国在水产品领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日本
监管机构
日本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由农林水产省(MAFF)、厚生劳动省(MHLW)、消费者事务署(CAA)及海关共同负责。
技术法规与标准
主要法规包括《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食品标签法》和《健康促进法》。日本对农用化学品残留实行“肯定列表制度”,涵盖74种豁免物质和20种禁用物质清单。对于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MRL)的物质,除抗生素外,一律适用0.01ppm默认限量;抗生素采取零容忍政策,不得检出。
此外,对生食贝类中的诺如病毒、甲型肝炎病毒,以及鱼类和贝类中的汞、多氯联苯、贝类毒素、微生物等均有明确限量要求。
合格评定程序
1. 检验检疫制度:日本对进口水产品实施严格检查,包括自主检查(抽检比例低于1%,费用由进口商承担)、监控检查(约10%,政府承担费用)、命令检查(100%全检,费用由企业承担)和行政检查(针对特殊情形)。若同一国家两个出口商两次违规,相关产品将被实施命令检查,需连续300次合规或两年无违规方可解除。
厚生劳动省定期发布违规清单及监控检查计划。
2. 认证与注册:日本推行JAS认证(日本农林规格),适用于所有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确保标准化管理。非强制但有助于市场准入。
厚生劳动省还提供自愿性产品注册,注册后可享受部分检查豁免,有效期三年。
3. 标签要求:依据《食品标签法》,所有销售水产品须标明原产地、致敏原、保质期、功能性声明、生物技术信息等。自2003年起,进口鱼类原产地标识范围从6种扩大至9种。
进口程序
出口企业需提交“进口通知书”“原料成分及加工方法证明”“卫生检疫证书”“检验合格证书”等文件。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日本水产品进口程序图
韩国
监管机构
主要监管部门包括海洋水产部水产品品质管理院(NFQS)、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农业食品农村事务部(MAFRA)、农林畜产检疫部(APQA)和关税厅(KCS)。
技术法规与标准
核心法规有《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食品卫生法》《渔业生物病管理法》等。韩国《食品的标准和规格》对水产品设定了重金属、异物、微生物、真菌毒素、二噁英、放射性物质、农药及兽药残留等多项限量指标,并对冷冻鲜鱼头和海鲜规定了总汞、甲基汞、铅、镉、大肠杆菌、细菌总数和组胺等具体要求。
食品添加剂执行《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格》,包装材料执行《仪器、容器和包装的标准和规格》。自2019年起实施农药肯定列表制度(PLS),未设定MRL的产品适用0.01ppm默认限量。
合格评定程序
1. 标签要求:进口水产品标签必须使用韩语,包含产品名称、进口商、生产商、原产国、生产日期、净含量、储存方式、转基因标识等共27项内容,符合《食品等标签标准》。
2. 原产地标识:自2002年起对国产活鱼实施原产地标识,2003年起逐步推广至进口活鱼。
3. 先检验后通关:实行感官检验(形状、颜色、新鲜度、温度等)和理化微生物检验(重金属、致病菌、抗生素、贝类毒素等)。通过进口抽检控制农兽药残留,如对中国出口淡水虾检测硝基呋喃类,对鳞鲀检测脱氢胆酸。
进口程序
用于销售或商业用途的水产品须向MFDS申报进口。除常规海关文件外,还需提供出口国官方出具的出口证书。进口商须事先办理“进口食品销售业务登记”。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前7天向MFDS登记出口企业信息及产品详情。
清关涉及海关、MFDS和APQA三部门协同作业。
泰国
监管机构
主要监管单位包括渔业局(DOF)、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食品药品局(TFDA)、商务部及泰国海关。
技术法规与标准
主要法规为《食品法》《渔业法》《进出口商品法》。相关禁限用标准以卫生部通知形式发布:
- 食品添加剂限量见卫生部第418号BE 2563(2020)通知;
- 兽药残留限量见第303号BE 2550(2007)通知,涵盖44类药物;氯霉素等6种兽药列入禁用清单(第299号BE 2549通知);β-受体激动剂类化合物亦被禁止(第269号BE 2546通知);
- 农药残留限量依据第387号BE 2560(2017)通知,未制定MRL的产品参考国际食品法典(CAC)并执行0.01ppm默认限量;
- 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限量见第414号BE 2563(2020)通知,未列明项目亦以CAC为参考。
合格评定程序
1. 食品进口许可证:水产品通常归为一般食品,进口商须取得有效期三年的进口许可证。申请需提交申请表、设施照片、保证书等8项材料。
2. 标签要求:标签须使用泰语,遵循卫生部第410号BE 2569(2019)通知,包含食品名称、注册号、致敏原、保质期等13项信息。
进口程序
进口商或代理须在货物到港前通过泰国电子海关系统提交入境文件。清关所需材料包括进口申报表、发票、提单、进口许可证、GMP符合性证书等共13项。检验检疫由海关、TFDA、畜牧发展部、渔业局等部门联合执行。
本文资料来源于国内外政府机构及相关专业网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主管部门最新发布为准。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汕头海关、广州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