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为提升保税货物流转效率,优化监管服务,推动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和保税物流管理系统的应用,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之间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或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设立保税底账后,开展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适用本公告。
二、保税核注清单填报要求
转入、转出企业应协商一致后,按《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并符合以下规定:
- 清单类型:填报“普通清单”;
- 关联清单编号:由转出企业填写对应转入企业的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编号;
- 关联备案编号:填写对方手(账)册备案号;
- 设备结转监管方式:填报“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
三、清单比对规则
系统对转入、转出保税核注清单按10位商品编码进行汇总比对。商品编码一致且法定数量相同的,比对成功;比对不成功的,按前8位编码汇总比对,仍一致且数量相符的,转入人工比对。若编码不一致或数量不同,系统退单,企业需协商修改或撤销清单。
商品编码协商不一致时,以转入地海关依据归类规定认定的编码为准。
四、实际收发货管理
转入、转出清单经审核通过后,企业可办理实际收发货,并按规定完成卡口核放手续。
五、报关手续简化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流转双方无需再办理报关申报手续;如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
六、设备底账监管期限调整
设备结转时,由转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调整设备底账的监管年限截止日期。
七、其他流转情形参照执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可参照本公告执行。
八、实施时间及废止条款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开展试点的海关可参照执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