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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丨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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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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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AEO企业编码填制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写格式,减少填报错误,确保企业及时享受中国海关与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现就AEO企业编码填制要求公告如下:

一、当境外收发货人为中国海关已实现AEO互认国家(地区)的企业时,国内企业在水运、空运货运舱单的《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中“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须准确填写其AEO企业编码。

若境外收发货人所属国家(地区)尚未与中国海关建立AEO互认关系,则无需填写AEO企业编码。

二、AEO企业编码统一填报格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示例:新加坡AEO企业应填报为SG123456789012(SG为新加坡代码,后接12位企业编码)。

三、此前有关AEO编码填制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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