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为“先放后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缩口岸通关时间,海关总署根据进口铁矿监管方式改革试点情况,经风险评估,决定对部分进口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监管模式。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后检”定义
“先放”指进口矿产品完成现场检验检疫(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数重量鉴定、外观检验及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检”指货物提离后开展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口铁矿、锰矿、铬矿,以及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
三、不适用情形
若现场检验发现货物存在放射性超标、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货证不符、外来夹杂物等问题,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四、销售与使用要求
企业须在海关完成合格评定并签发证书后,方可销售或使用相关进口矿产品。
五、后续监管措施
如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安全、卫生、环保或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海关将依法处置,并视情况调整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