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第243号令 修改45部规章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45部规章进行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核心修改内容摘要
一、统一规范许可证件管理方式
多部规章中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要求均作出调整,将“提交”“出具”“交验”等表述统一修改为“取得”,并明确“海关对有关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此举推动无纸化通关,提升监管效率。
涉及规章包括:
- 《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 《保税物流中心(A/B型)暂行管理办法》
- 《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 《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等
二、推进部门名称与职能更新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原“环保总局”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机构”统一调整为“海关总署”或“海关”,实现职责主体统一,强化一体化监管。
三、简化审批与报检流程
删去多项重复性、前置性材料要求,如:
- 删除《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检疫许可证》(正本)”要求;
- 取消《进出口水产品/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出具入境货物通关证明”“凭通关证明放行”等环节;
- 简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申请材料,取消自查报告等非必要文件。
四、强化电子化监管与系统验核
在转基因产品、特殊物品、乳品、化妆品等领域,明确海关通过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许可证明》《人类遗传资源批准文件》等电子数据,提升执法精准度与便利化水平。
五、完善信用管理与事后监管机制
新增对进境水生动物收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提高罚款额度,并可吊销许可证或取消备案资格。
其他重点调整
- 将“入出境地”“入境地”规范为“进出境地”“进境地”;
- 明确首次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检验标准适用规则;
- 调整旧机电产品、固体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程序,强调装运前检验证书要求;
- 删除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的条款,如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免担保规定。
上述45部规章根据本次修改决定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标志着我国海关监管制度持续向法治化、规范化、智能化方向迈进,进一步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