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59号公告
为履行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根据第218号修订),海关总署现公布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意见作为归类决定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归类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若相关商品归类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定发生变更,相应归类决定同步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第57-60次会议归类决定.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