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蒙海关将启用电子载货清单
为进一步深化中国与蒙古国海关合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双边经贸发展,两国海关决定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载货清单》数据传输,并以电子单证作为承运人向双方海关申报的凭证。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二连浩特(中国)与扎门乌德(蒙古国)口岸启动试点,2019年1月1日起在双方指定口岸全面实施电子载货清单数据交换(详见附件1)。
一、中国海关将从承运人申报的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及报关单等电子数据中提取相关信息,生成电子《载货清单》数据,其中“货物价格”信息来源于出口报关单。具体数据项参见附件2。
二、上述电子数据将在运输工具离境时,作为中蒙海关联合监管信息自动传输至蒙古国海关。
三、部分公路舱单数据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原始舱单数据项》中的“商品HS编码”变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
(二)《预配舱单数据项》中的“商品HS编码”同样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
四、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为过渡期,期间电子与纸质《载货清单》并行使用。自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纸质《载货清单》申报要求。
五、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1号》于2019年4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 中蒙口岸对照表.docx
2. 中蒙海关载货清单数据元定义.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