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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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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全面推行进出境邮件信息化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进出境邮件监管,提升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30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使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通过“总对总”模式实现全国进出境邮件数据联网传输。

二、邮政企业负责采集并传输邮件面单电子数据,内容包括收寄件人姓名、收寄国家(地区)及详细地址、内件品名、数量、重量、价格(含币种)等信息。面单数据不完整的,由邮政企业通知境内收寄件人补充申报。

三、进出境邮递物品所有人须承担申报责任。出境邮件由寄件人作为申报主体;进境邮件以面单填写信息为准,境内收件人可补充申报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收寄件人可自行办理海关通关手续,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五、对于声明放弃、逾期未办结海关手续、无人认领或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件,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相关规定处理。

六、海关通过信息系统向邮政企业反馈邮件处置结果,邮政企业须按海关指令执行相应操作。

七、邮政企业在办理邮件总包进境、出境、转关手续时,应向海关传输总包路单等相关电子数据。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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