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保加利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8年8月31日,保加利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瓦尔纳州发生一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保加利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撤销已签发的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保加利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保加利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立即退回或销毁。
四、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保加利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须封存处理,在海关监管下进行无害化处置,未经许可不得启封使用。
五、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六、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七、各地海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8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