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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123号丨关于防止日本猪瘟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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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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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8年第123号

防止日本猪瘟疫情传入我国 海关总署发布禁令

2018年9月9日,日本岐阜县发生一起古典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通知,采取多项措施严防疫情输入。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日本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暂停签发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撤销已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许可。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日本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退回或销毁;发布之日前启运的货物须加强检疫,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通过邮寄或旅客携带方式将上述产品带入我国,一经发现,立即退回或销毁。

四、途经或在我国境内停留的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来自日本的猪类及其制品,须封存处理,在海关监管下不得擅自启用;相关废弃物、泔水等须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五、边防等部门查获的非法入境日本猪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六、违反规定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七、各地海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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