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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丨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丨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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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海关总署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正式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如需同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只需勾选相关备案选项并补充填写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将在国家层面实现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及商务备案信息后,即视为备案完成,企业无需再单独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查询备案结果。

自2019年2月1日起,海关不再核发纸质《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如需书面证明,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打印备案回执,并前往所在地海关加盖印章。

对于未通过“多证合一”渠道办理的企业,仍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备案申请,相关操作按海关总署2018年第143号公告执行。

如有业务疑问,企业可咨询海关12360服务热线或联系当地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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