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哈萨克斯坦玉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玉米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公布《进口哈萨克斯坦玉米植物检疫要求》,符合要求的哈萨克斯坦玉米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哈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玉米(学名Zea mays L.,英文名maize或corn),指在哈萨克斯坦生产、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玉米籽实,不得用于种植。
三、出口与仓储企业注册
哈方须对出口及仓储企业实施考核,确保符合防疫条件,并向中方提交企业名单。经海关总署审核或检查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玉米不得携带以下21类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 玉米矮花叶病毒(MDMV)
- 斑皮蠹属(非中国种)
- 菜豆象、蚕豆蚜、阔鼻谷象、谷拟扣甲
- 豚草属、具节山羊草、节节麦
- 不实野燕麦、细茎野燕麦、法国野燕麦
- 硬雀麦、欧洲千里光、毒莴苣、匍匐矢车菊
- 黑高梁、假高粱及其杂交种
- 苍耳属(非中国种)、蒺藜草属(非中国种)
- 菟丝子属
五、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运管理
- 哈方须对玉米种植、收获、储存、运输、出口全过程进行监管;
- 在生长季开展玉米矮花叶病毒监测,并于出口季节前向中方提交监测报告;
- 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降低有害生物风险;
- 出口前须通过过筛清杂等方式去除土壤、植物残体、杂草种子等杂质;
- 运输须采用袋装、密闭集装箱或粮食专用车,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15标准,禁用植物性铺垫材料。
(二)离境前检疫与证书
- 出口前须实施植物检疫,必要时在认可实验室检测是否携带法国野燕麦;
- 发现疫情需进行熏蒸、消毒或除杂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口;
- 每批货物须随附符合ISPM12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产区,并声明符合中哈议定书要求且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
- 须进行转基因检测,确保不含未经中国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转基因品系。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 进口商须在签订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玉米须从指定口岸入境,在指定加工厂加工。
(二)证单核查
-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真实性;
- 确认出口及仓储企业已注册;
- 核查是否持有有效检疫许可证。
(三)货物检查与监管
- 依据相关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 进口玉米须在海关监管下运输、储存和加工,严禁撒漏和作种用。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来自非注册企业:退回或销毁;
- 检出玉米矮花叶病毒:退回或销毁,同时暂停哈国玉米输华,直至查明原因并整改;
- 检出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违规情况: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 不符合安全卫生或转基因要求:依法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
发现重大风险,中方将通报哈方,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或整体玉米进口。
七、过境检验检疫
经中国过境输往第三国的哈萨克斯坦玉米,须符合目的地国质量要求及中国过境检疫规定,从指定边境粮食口岸进出境。
首次过境需提交包含运输工具、路线及应急预案的方案,并获海关批准。运输须使用密闭集装箱或专用车辆,不得擅自更换包装或运输方式,防止撒漏和疫情扩散。出现异常须及时报告主管海关并接受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