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哈萨克斯坦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苜蓿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现公布《进口哈萨克斯坦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苜蓿草允许进口,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哈两国关于苜蓿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苜蓿草(Medicago sativa L.),指产自哈萨克斯坦的苜蓿干草捆及其颗粒。
三、加工厂注册要求
输华苜蓿草须来自经哈方考核批准并由中方注册登记的加工厂,未经注册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及转基因要求
输华苜蓿草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得含有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 苜蓿籽蜂(Bruchophagus roddi)
- 密执安棒形杆菌诡谲亚种(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insidiosus)
- 菊花滑刃线虫(Aphelenchoides ritzemabosi)
- 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
- 北方根结线虫(Meloidogyne hapla)
- 南方根结线虫(Meloidogyne incognita)
- 爪哇根结线虫(Meloidogyne javanica)
- 美洲剑线虫(Xiphinema americanum)
- 具节山羊草(Aegilops cylindrica)
- 假高粱及其杂交种(Sorghum halepense)
- 苜蓿菟丝子(Cuscuta approximata)
- 田野菟丝子(Cuscuta campestris)
- 铺散矢车菊(Centaurea diffusa)
- 匍匐矢车菊(Centaurea repens)
- 加拿大一枝黄花(Solidago canadensis)
-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 列当属(Orobanche coerulescens)
五、加工、储运及出口要求
1. 种植农场应在生长和收获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控,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
2. 加工厂应建立卫生管理体系,确保原料种植、晾晒、储存区域与动物饲养场隔离,防止偶蹄类动物排泄物等污染。收割、晾晒及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混入杂根、土壤及其他异物,压缩前需有效去杂,不得使用金属材料打捆。
3. 储藏设施须具备独立空间,并配备防虫、防鸟、防鼠措施。
4. 输华苜蓿草须以干净卫生的集装箱或封闭式容器装运,装箱应在厂区内完成,必要时应对容器进行清扫和消毒,防止撒漏。
5. 出口前,哈方须对苜蓿草实施现场检疫,合格产品方可出口。经熏蒸处理的,须按国际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处理药剂、浓度及时间。
6. 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载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苜蓿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7. 每批货物每个集装箱内至少一个包装上应标明加工厂名称、注册号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字样。
六、进境检验检疫
1. 海关将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规范,以及加工厂是否在注册名单内。
2. 根据相关规定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抽样送实验室检测。合格后准予入境。
3. 不符合情况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证书不规范:退回或销毁;
- 来自非注册加工厂:退回或销毁;
- 检出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啮齿类动物: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发现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退回或销毁;
- 含动物粪便、尸体、羽毛、植物根系、籽粒、金属物或不符合饲料安全卫生标准: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发现违规情况,中方将通报哈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产区乃至整个项目输华资质的措施。
附:苜蓿草熏蒸技术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