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的公告
为落实“以企为本,由企及物”的海关管理理念,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关企合作共赢的良好信用环境,构建海关与企业亲清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协调员定义
企业协调员由直属海关选派,专门负责协调海关与企业在海关业务方面的相关事宜。
二、服务对象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三、服务内容
1. 提供海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咨询;
2. 听取并反映企业的合理诉求;
3. 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4. 征询企业对海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5. 指导企业规范改进,开展诚信守法宣传;
6. 指导企业配合海关管理工作;
7. 负责其他关企合作事宜。
四、企业联系人要求
企业应指定分管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与海关沟通对接。
五、工作规范
企业协调员需实地开展工作的,实行双人作业;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须主动申请回避。
六、取消资格情形
企业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取消其资格:
1. 存在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
2. 违反廉政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3. 泄露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
4. 滥用职权,要求企业办理与关企合作无关事项;
5. 不履行职责或无故拖延处理企业问题;
6. 不再具备企业认证专业资质;
7. 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情形。
七、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