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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决定有关问题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决定有关问题解读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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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快跟小编一起学习学习吧~

海关总署修改40余部规章 精简进出口监管证件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推进通关便利化改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海关总署于2018年11月23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243号令),对涉及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的40余部规章进行集中修订,相关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旨在全面完善配套法规制度,推动监管证件管理改革落地见效,现就主要背景及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

作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海关总署协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精简工作。目前,86种监管证件中,46种予以保留验核(其中42种已实现联网核查),其余证件不再要求企业在通关环节提交验核。

同时,针对上述调整,海关总署对所涉40余部规章的相关条款进行系统性修改,进一步健全制度配套,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二、规章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监管证件联网核查和取消验核的调整安排,本次规章修订重点围绕以下两方面展开:

(一)关于海关保留验核的监管证件

除个别无法实现联网核查的证件外,对保留验核的监管证件,海关与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据此,原规章中关于企业需在申报时“提供”“提交”“递交”“出具”“交验”纸质证件的要求,统一修改为:“企业应当取得有关监管证件,海关对监管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典型调整包括:

  •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要求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现调整为电子数据验核;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卫生许可批件由现场提交转为联网核查;
  • 《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进出口许可证件由人工递交改为系统自动比对;
  • 《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出口许可证件验核方式同步调整;
  • 《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进口配额及许可证件实行电子验核。

对于需联网核查的证件,海关总署已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发布联合公告,明确操作规范。

说明:

针对极少数因技术或管理原因暂无法实现联网核查但仍需保留验核的监管证件,本次在《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新增专门条款予以规范。

(二)关于不再验核的监管证件

对于不再列入海关验核范围的监管证件,企业在办理进出口手续时无需向海关提交,通关环节亦不再查验。

相应地,本次修订删除了各规章中关于企业必须提交此类证件供海关验核的规定,大幅简化申报流程,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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