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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3号丨关于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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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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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企业需要开展有关业务的,应当通过海关相关信息化系统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总署取消三项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海关总署已正式取消“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审批”以及“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等三项行政审批事项。

上述事项取消后,相关企业如需开展业务,应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办理相应手续。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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