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国 海关总署发布禁止进口越南猪及其产品公告
2019年2月20日,越南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发生3起非洲猪瘟疫情。鉴于我国尚未与越南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国内畜牧业安全,海关总署联合农业农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发布如下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旅客携带方式将来自越南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我国,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运输工具(包括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上如发现来自越南的猪、野猪及其产品,须作封存处理,在我国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相关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越南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由海关处理。
六、各海关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与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