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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1号丨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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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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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0年1月7日,波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该国卢布林省和大波兰省发生8起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波兰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发现来自波兰的禽类及其产品的,一律实施封存管理,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使用。相关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丢弃。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波兰禽类及其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处理。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海关予以处罚。

六、各海关单位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检疫、防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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