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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管】“品牌授权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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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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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帮助您加深理解

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合规申报?海关案例解析

企业未如实申报品牌授权费被查,详解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与申报要点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知识产权作为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核心要素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跨境贸易中,境外权利方常通过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授权国内企业使用其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此类费用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成为海关税收征管的重点关注领域。

本文结合海关实际核查案例,解析特许权使用费的法律界定、申报要求及合规路径,帮助企业规避申报风险。

案例概况

A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制造。2017年起,该公司与境外关联方B公司签订“企业品牌许可”协议,获得B公司商标及商号使用权,并用于进口化学溶剂的销售。协议约定:A公司按销售货款的1%向B公司支付品牌授权费,每年支付一次。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8日,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从B公司进口化学溶剂4055吨,仅进行简单换包装后在国内销售,累计支付品牌授权费66万元人民币。但在进口报关时,A公司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为“否”,未如实申报相关费用。

A公司主张该费用属于正常商业惯例,不构成海关意义上的特许权使用费。经海关核查,认定其存在申报不实行为。

问题解析

一、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买方为取得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该定义涵盖知识产权许可与经营权利授权,判断标准不以名称为准,而以实质内容为核心。

本案中,A公司使用B公司品牌进行产品销售,且进口货物经轻度加工即可贴牌出售,符合《审价办法》中“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的情形,相关费用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同时,协议明确将支付品牌授权费作为合同履行条件,若未支付,B公司有权终止合作,表明费用支付构成货物境内销售的前提。

综上,该品牌授权费应依法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属于应税项目。

二、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申报?

鉴于部分特许权使用费在货物进口后才产生,海关设立两种申报途径:

  • 同步申报:若费用在进口时已确定并支付,应在报关单“杂费”栏填报金额,不计入“总价”栏目,海关按当期税率征税。
  • 后续申报:若费用尚未支付,可采用“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监管方式(代码9500)先行通关,并在每次实际支付后30日内完成纳税申报。

关键提示:只要特许权使用费已确定发生且未包含在货价中,无论是否已支付,均须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勾选“是”。A公司填报“否”,构成申报不实。

三、未申报能否适用主动披露?

依据《〈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及海关总署2022年第54号公告,企业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披露的,可不予行政处罚;超过六个月但在一年内披露,且漏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下或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亦可免于处罚。

此外,主动披露行为不会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因此,企业如存在未申报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可通过主动披露机制及时补正,降低合规风险。

相关法规依据

  •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六条
  • 《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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