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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专栏丨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果蔬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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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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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RCEP专栏丨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

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果蔬篇·上)

2022年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首批涵盖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以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随后对韩国(2月)、马来西亚(3月)、缅甸(5月)陆续生效。RCEP 15国总人口达22.7亿,占全球近30%;GDP与出口总额分别达26万亿美元和5.2万亿美元,均约占全球总量的30%。

2021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果蔬达695.5亿元,占全国果蔬出口总额的58.5%。在前十大果蔬出口市场中,RCEP成员占据七席,分别为:越南(194.3亿元)、日本(124.6亿元)、泰国(86.9亿元)、印度尼西亚(77.1亿元)、马来西亚(69.1亿元)、韩国(63.5亿元)和菲律宾(45.6亿元)。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中“加强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要求,本文梳理主要RCEP成员国对果蔬产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助力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越南

监管机构

越南进口果蔬的主要监管部门包括农业和农村发展部(MARD)、贸工部(MOIT)、卫生部(MOH)、科学技术部(MOST)及越南海关总署。

技术法规与标准

主要法规依据包括《食品安全法》《海关法》《植物保护和检疫法》《农林水产进出口指南(04/2015/TT-BNNPTNT)》等。

农药残留方面,执行《限制食品中植物保护药物残留(50/2016/TT-BYT)》,明确最大残留限量(MRL)。食品添加剂管理遵循《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24/2019/TT-BYT)》,列明允许使用品种及限量。污染物控制依据三项技术法规:微真菌毒素(QCVN8-1:2012/BYT)、重金属(QCVN8-2:2011/BYT)、微生物污染(QCVN8-3:2012/BYT)。

合格评定程序

  • 标签要求:须符合《关于良好标签(43/2017/ND-CP)》及其修订案(111/2021/ND-CP),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原产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等。转基因产品需按《预包装转基因食品标识(45/2015/TTLT-BNNPTNT-BKHCN)》进行标注。
  • 包装要求:预包装产品应符合《食品直接接触包装和工具国家卫生安全技术条例(34/2011/TT-BYT)》规定。
  • 认证认可:需提供自由销售证书(CFS)、分析许可认证(COA-C/A)、加工植物产品许可、植物检疫进口许可等文件。
  • 植物检疫:出口企业须通过国家一站式机制在线提交植物检疫登记申请,并遵守《植物检疫程序(33/2014/TT-BNNPTNT)》。同时关注《植物检疫类物品目录(30/2014/TT-BNNPTNT)》和《进口植物检疫类生物要求(15/2020/TT-BNNPTNT)》,其中列出114种重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叩头甲、南美实蝇等。

进口程序

进口手续依据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和第39/2018/TT-BTC号通知执行,涵盖原产地证明、检验监管和税收等环节。申报须通过越南海关数据处理系统(VNACCS)在线完成,提交材料包括申报表、发票、提单、货值申报表和商品证明等。系统审批后生成申报编号,并确定检查方式:无检查、书面审查或货物查验。

日本

监管机构

主要监管部门为食品安全委员会(FSC)、农林水产省(MAFF)、厚生劳动省(MHLW)和日本海关及关税局。

技术法规与标准

核心法规包括《食品卫生法》《植物保护法》《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标签法》等。

日本对农产品化学品实行“肯定列表制度”,残留限量分为五类:沿用标准、暂定标准、禁用物质、豁免物质和一律标准。目前豁免物质74种,禁用物质21种。对于未设定限量的农药品种,适用一律标准——即最大残留不得超过0.01ppm。

合格评定程序

  • 进口检验:重点检测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等指标,采取四种检查方式:
    • 自主检查:抽检比例低于1%,由进口商自行送检并承担费用;
    • 监控检查:抽查约10%,政府承担检测费;若发现问题则转为强化监控;
    • 命令检查:实施100%查验,当同一国家两个出口商两次违规后触发,费用由企业承担;解除条件为一年内完成300次合规检测或两年内无新增违规;
    • 行政检查:针对首次进口、运输异常或高风险产品开展现场核查。
  • JAS认证:所有在日本销售的农林产品须符合JAS制度要求,经认可机构认证后可加贴JAS标识,体现产品质量等级。
  • 植物检疫:依据《植物保护法》执行。禁止进境清单(2022年更新)涉及中国部分果蔬,如葫芦科活根叶果(易带瓜实蝇)、番薯属活体部分(易带甘薯蚁象)、苹果杏果(易带苹果蠹蛾)等。
  • 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共列明1023种(属),其中包括已在我国发现的番茄斑驳花叶病毒(ToMMV)。相关信息可通过官方系统查询。

进口程序

出口企业需准备“进口通知书”“原料及工艺说明资料”“卫生检疫证书”“检验合格证书”等文件。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泰国

监管机构

主管单位为农业与合作部(MOAC),下设农业局(DOA)和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其他参与部门包括食品药品局(TFDA)、外贸司和海关。

技术法规与标准

主要法规为《食品法》《植物检疫法》。相关禁限用标准多以部门通知形式发布。

  • 农药残留:依据卫生部第387号通知(BE 2560/2017),规定最大残留限量(MRL)和再残留限量(EMRL)。未制定限量的产品参考国际食品法典(CAC)标准,缺省值为0.01ppm。
  • 重金属与污染物:根据第414号公告(2020年),食品中重金属、霉菌毒素及其他污染物不得超过附表规定值;未列明的参照CODEX STAN193-1995或FAO/WHO联合专家委员会建议值。
  • 病原微生物:依据第416号公告(2020年)执行致病菌限量标准。
  • 化学污染物:未覆盖项目参考第269号(2003年)和第299号(2006年)公告。
  • 食品添加剂:依据第418号通知(BE 2563/2020)附件I和II执行。使用未列明添加剂须经TFDA批准。

合格评定程序

  • 进口许可证:果蔬通常归为一般食品,但进口商仍需取得有效期三年的食品进口许可证。申请需提交申请表、设施照片、保证书等8项材料。
  • 标签要求:预包装产品须按第386号公告(2017年)以泰语标注,内容包括进口商名称、食品注册号、生产商信息、原产国及批次信息(如生产日期、条形码等)。
  • 包装要求:应使用清洁、未使用过的材料包装,运输时使用集装箱或冷藏箱。包装箱须标明水果名称、产地、果园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
  • 植物检疫:所有进口果蔬须提供出口国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泰国重点关注包装内是否夹带土壤、枝叶、害虫或植物残渣。根据风险程度,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正常进口三类。

进口程序

进口商或代理须在货物到港前通过泰国电子海关系统提交入境文件。清关所需材料包括进口申报表、发票、提单、进口许可证、GMP符合性证书等共13项。检验检疫由海关、农业局、食品药品局等部门联合执行。

本文信息来源于国内外政府机构及专业网站,仅供参考,具体执行请以主管部门最新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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