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尼泊尔青贮饲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协议,自2022年7月27日起,中国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尼泊尔青贮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尼双方签署的《关于尼泊尔青贮饲料输华安全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指在尼泊尔境内种植、加工的人工栽培青贮饲料,具体包括青贮玉米(Zea mays)、青贮象草(Pennisetum purpureum)和青贮高粱(Sorghum bicolor)。
三、企业注册要求
出口企业须经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批准并推荐,由海关总署通过文件审查或实地检查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其官网动态公布名单。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和疫病
输华青贮饲料不得携带以下16类中方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及动物疫病:
- 玉米细菌性枯萎病菌(Pantoea stewartii)
- 菊迪卡氏菌(Dickeya chrysanthemi)
- 甘蔗流胶病菌(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Vasculorum)
- 甘蔗白条病菌(Xanthomonas albilineans)
- 根结线虫属(非中国种)
- 长针线虫属(传毒种类)
- 最短尾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brachyurus)
- 飞机草(Chromolaena odorata)
- 宽叶酢浆草(Oxalis latifolia)
- 北美刺龙葵(Solanum carolinense)
- 狭叶独脚金(Striga angustifolia)
- 紫茎泽兰(Eupatorium adenophorum)
- 菲律宾霜霉病菌(Peronosclerospora philippinensis)
- 甘蔗霜霉病菌(Peronosclerospora sacchari)
- 高粱霜霉病菌(Peronosclerospora sorghi)
- 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
五、生产与出口要求
(一)种植、加工与运输
- 种植农场应实施综合管理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和疫病发生;加工企业须保持设备清洁,压缩打捆前需有效去杂去污,禁止使用金属材料捆扎。
- 产品须满足:不带关注的有害生物和疫病、其他活体有害生物、草根种子等植物残体、动物粪便尸体及羽毛、土壤塑料石块等异物、转基因成分,并符合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
- 储存场所应封闭独立,具备防鼠虫鸟措施,加工前须清扫设备。
- 企业应配备机械或田间干燥设施。
- 种植、加工及储存区域须与牧场隔离,避免污染。
- 运输集装箱须彻底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每个包装须标明加工厂名称、注册号及“尼泊尔青贮饲料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尼三语标识,标签须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标准。
(二)离境前检验检疫与证书
- 尼方须按国际标准实施检疫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口。
- 每批货物须随附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须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集装箱编号;若经除害处理,须注明处理方式,并在附加声明中载明:“该批货物符合尼泊尔青贮饲料输华安全卫生条件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兽医卫生证书须注明:无明显动物源性污染,并满足以下任一处理条件:
- 蒸汽密闭仓处理:草捆中心温度达80℃以上,持续至少10分钟;
- 甲醛气体熏蒸:浓度35%-40%,温度不低于19℃,熏蒸不少于8小时;
- 或采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的其他方法;
- 或已储存满4个月。
六、进境检验检疫
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企业注册信息及证书真实性有效性,并依据相关法规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 无有效检疫或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来自未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检出土壤或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不符合第五条第1项要求的,依法进行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合格后可放行;
- 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 其他不符合中国检疫要求的情形,依法律法规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