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空运危险品原始舱单填报与传输规范指南
掌握关键要求,确保合规通关
近期,多家企业咨询水路及航空运输危险品的原始舱单填报与传输问题。为帮助企业准确理解相关规定,现就水空运危险品舱单管理的核心要点进行梳理和解读。
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经第235、240号修改)以及《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等文件。
传输时限要求
水运:
- 进境集装箱船舶:货物开始装船前24小时;经境外港口转运的,在最后一个境外装船港开航前24小时。
- 进境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抵港前完成传输。
- 同时装载集装箱与非集装箱货物的船舶:分别按上述两项规定执行。
- 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开始装载货物前2小时。
- 其他短途进境船舶(航程<24小时):开始装载货物前4小时。
- 境内港口转运货物: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完成传输。
空运:
- 航程4小时以内:航空器起飞前完成传输。
- 航程超过4小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4小时完成传输。
填报规范要求
舱单传输人须按照海关规定的填制规范报送数据,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具体要求详见海关总署2019年第144号公告附件1、附件14、附件15。
涉及危险品的关键数据项如下:
危险品编号:填写联合国危险品标志代码(UN编号)。
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填写可提供危险品详细信息的联系人全名。
危险品联系人联系方式:
- 若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TO ORDER)”,必须填写通知人联系电话。
-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为TE(电话)时,应使用国际标准格式:国际字冠+国家代码+地区代码+号码。
- 代码为FX(电传)时,填写国际电传号码。
- 代码为EM(电子邮件)时,填写标准格式邮箱地址。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如实填写对应代码(如TE、FX、EM)。
重要提示:危险品联系人姓名、联系号码与通讯方式类别代码存在关联关系,若填写其中一项,则其余两项必须完整填报。
违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时限或准确性传输舱单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将被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如有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温馨提示
请各相关企业严格遵守舱单管理规定,如实、规范填报并及时传输原始舱单数据,确保运输合规、通关顺畅。
供稿单位:广州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