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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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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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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就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事宜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疫情期间货物查验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境货物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传播,海关总署就疫情期间货物查验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有关事宜发布公告。

一、收发货人收到海关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查验:

(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

(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将实施非陪同查验。

二、如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特别注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查验前向海关声明。需提供材料配合查验的,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三、查验完成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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