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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4号丨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菜豆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4号丨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菜豆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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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菜豆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菜豆

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菜豆自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植物保护和检疫署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菜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菜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中乌双方签署的《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菜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菜豆为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非种用菜豆(Phaseolus vulgaris)籽实。

三、允许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菜豆应来自乌方考核批准并经中方注册登记的企业。企业名单由乌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并动态更新。

五、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菜豆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菊花滑刃线虫(Aphelenchoides ritzemabosi)
3.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乌方应在菜豆生长期和储藏期开展疫情监测和农药使用调查,并按需向中方提供相关报告。
(二)出口前检验检疫:乌方须对种植、收获、储存、运输等环节全程监管,确保产品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携带土壤、活虫、虫卵,不得混入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三)证书要求:每批货物须随附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乌兹别克斯坦菜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发现活体昆虫,须进行有效检疫处理,并在证书中注明处理信息。
(四)包装及运输:菜豆须以全新材料包装,每包应标注英文“此产品出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品名、产地、加工单位注册号、出口商信息等。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核查是否持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是否来自注册企业,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检出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有处理方法的,实施除害处理;
3.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带有土壤、杂草种子、植物残体或砂砾等杂质的,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退回或销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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