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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港前,这十件事可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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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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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入境交通工具国境卫生检疫普法宣传系列——船舶篇

船舶入境须知:国境卫生检疫十项关键要求

广州海关发布普法提示,明确入境船舶必须遵守的检疫规定

入境交通工具国境卫生检疫普法宣传系列——船舶篇

船长

在海上漂了这么久终于要到港啦!伙计们,准备登录啦!

船长电话 · 嘟嘟嘟 ~

报告海关,我们船上没有发现疫情,现在可以下船了吗?

中国海关

你好!请按规定在明显处所悬挂检疫信号!

船长

我们之前已经报告过健康状况了,我们船没有问题的!

中国海关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在海关发给入境检疫证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昼间应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夜间应垂直悬挂灯号。请立即按规定悬挂信号旗,等候查验。

船长

明白,收到!

长鼻子船员

好热好渴,船上还有可乐吗?

绿藻头船员

可乐喝完了,趁海关还没来查验,我先下船去买点,你等着!

中国海关

你的船尚未接受入境检疫,船上人员未经海关许可不准离船。擅自上下人员属违法行为,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将受到行政处罚。

请注意!

当前境外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我国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加大。海关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依法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守卫国门安全。针对部分船舶存在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擅自上下人员等问题,现整理“普法便利贴”,提醒船舶进港前必须完成的十项事项:

1

船舶入境检疫应在港口检疫锚地或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2

船舶代理应在船舶到达前尽早向海关申报以下信息:船名、国籍、预计到达时间、发航港、最后寄港、船员与旅客人数、货物种类。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3

航行中若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病例或非因意外死亡且死因不明的情况,船长须立即向目的港海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病情、患病及死亡人数、是否有船医等。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4

船舶须按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待查验:

昼间:
• “Q”字旗:无染疫,请发入境检疫证
• “QQ”字旗:有染疫或嫌疑,需立即检疫
夜间:
• 红灯三盏:无染疫
• 红、红、白、红四盏灯:有染疫或嫌疑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5

悬挂检疫信号期间,除引航员和经许可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船;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其他船舶不得靠近;船员未经许可不得离船;引航员不得将船引离检疫锚地。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6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须先通过海关卫生检查并取得卫生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期内可申请电讯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7

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应在入境前24小时向海关报告船名、航程、船员旅客健康状况、货物种类及证书信息。经海关同意后方可进港。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8

入境检疫一般在日出至日落间进行。具备夜航条件的港口可实行24小时检疫,但来自疫区的船舶不实施夜间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9

检疫医师登轮时,船长须提交签字的航海健康申报书、船员与旅客名单、载货申报单,并出示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检疫医师有权查阅航海日志及相关证件,询问情况,船长和船医须如实回答并书面确认。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10

船舶取得海关签发的入境检疫证后,方可降下检疫信号。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郑重提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须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后方准入境。

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行为的,海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实施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切勿因一时便利或疏忽大意触犯法律,否则将面临严厉制裁。

处罚情形及幅度: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一)应受入境检疫的船舶未悬挂检疫信号;
(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在检疫前后擅自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抵制卫生监督;
(四)伪造、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
(五)瞒报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
(六)未经检疫擅自离开检疫地点;
(七)隐瞒疫情或伪造情节;
(八)未经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等;
(九)未经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
(十)废旧物品或交通工具未申报、未处理擅自入境或使用;
(十一)未经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播危险。

处罚标准如下:

• 第(一)至(五)项:警告或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六)至(九)项: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十一)项: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广州海关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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