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
“21号公告”助力企业精准申报,提升进口通关效率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进口贸易,提高监管效率,市场监管总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以下简称《参考表》),公告编号为2020年第21号。 《参考表》旨在帮助进出口企业准确识别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商品范围,避免因申报信息不准确影响货物通关。需要注意的是,《参考表》中的商品编号仅供参考,企业在办理进口报关时,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定确定具体商品编号。有关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最终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的相关产品实施公告为准。 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是我国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产品合格评定制度,主要用于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障人体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等目的。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1号公告”的实际应用示例:
某企业拟进口一批避难逃生产品,包括防毒面具、信号装置、绳索和防火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此类产品属于“消防产品”类别下的“避难逃生产品”。以往企业需对所有四类产品逐一申请认证。但依据“21号公告”提供的HS编码对照信息,企业可明确:防毒面具和信号装置需办理CCC认证,而绳索和防火毯则不在强制认证范围内,无需提供认证证书,从而简化流程、降低成本。 以下情况进口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 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21号公告”范围的产品。
2. 虽列入目录,但用于以下用途的,可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进口:
(一)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所需的零部件;
(三)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六)其他特殊用途依法可免办的情形。
3. 列入目录但属于以下情形的,入境时无需办理: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交人员自用物品;
(二)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人员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携带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的情形。
4. 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和零部件,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提示: 强制性产品认证及相关免办业务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在线申报。
注:“﹡”代表:对于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中的部分产品(标称额定电压小于等于5VDC,标称额定消耗功率小于15W(或15VA),且无可充电电池的设备(III类设备)),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