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海关小知识 | 稽查与追补征税

海关小知识 | 稽查与追补征税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0-06-17
5
导读:稽查与追补征税

海关稽查中的追补征税政策解读

明确少征、漏征情形及补征、追征适用条件


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是指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期限内及其后3年内,海关对相关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报关单证等资料及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稽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税款少征或漏征情况,海关将依法开展追补征税工作。

少征与漏征的定义

少征:海关已作出征税决定,但实际征收税额低于应缴税额。

漏征:海关因误判或其他原因未对本应征税的货物征税即予放行。

追补征税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 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导致少征或漏征的,海关可在3年内追征,并自缴税或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补征与追征的适用界限

关键在于是否“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税款少征或漏征:

  • 企业未违规但出现少征或漏征:海关在1年内补征税款。
  • 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少征或漏征:海关在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核心判断标准:企业的申报行为是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追补征税的实务处理

海关稽查实践中通常分为三种情形:

  1. 无违规但存在税款差额:海关在1年内予以补征。
  2. 存在违规行为: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行政处罚后,海关在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3. 企业主动披露:如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并主动向海关报告,经认定为主动披露的,可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但仍需补征相应税款。

供稿单位:哈尔滨海关所属冰城海关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12360服务订阅号
1234
内容 6270
粉丝 0
12360服务订阅号 1234
总阅读20.3k
粉丝0
内容6.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