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68号公告:铁路舱单申报将迎重大调整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舱单归并功能正式上线,提升通关效率
2020年5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8号),明确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该公告对进出境铁路运输监管作出多项优化,重点推出舱单归并功能,旨在简化申报流程、降低企业成本、提升通关效率。
一、企业需完成备案方可申报
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相关企业,应按照《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舱单管理办法》规定,在直属海关或授权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完成后,方可向海关申报传输电子数据。
二、规范电子数据申报内容
相关企业须按规定时限、数据项及填制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铁路列车的动态信息、申报单证、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具体申报标准详见公告附件。
三、空载列车免于传输舱单数据
若进出境铁路列车未装载货物或物品,海关不再要求申报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企业仅需传输列车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减轻申报负担。
四、推行舱单归并与分票机制
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或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需要,申请舱单归并或分票。申请归并的舱单须满足以下条件:同一进出境口岸、同一进出境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境内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
此举针对铁路运输特点——单节车厢视为独立运输工具,原模式下每节车厢需单独申报,导致重复报关。通过舱单归并,可大幅减少报关单数量,降低企业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与海关总署2018年第160号公告相比,本次调整将主体由“运单”改为“舱单”,新增“同一进出境口岸”要求,并明确为“同一境内收发货人”,防止归并滥用。
五、过境货物信息传递要求
进境铁路列车载有过境货物的,铁路货运代理企业应在原始舱单其他数据传输截止前告知列车负责人,由其按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数据。
六、报关单填制规范调整
启用铁路舱单后,报关单及转关单部分栏目填制要求变更:
- 出口货物报关单中“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
- 报关单、转关单中的“提运单号”统一填报运单号。
相较2018年第160号公告,申报数据项已精简,提升企业操作便利性。
七、施行时间与旧规废止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160号公告同时废止。企业需提前做好系统对接和业务准备,确保顺利过渡。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